1.1 檢驗的要求
對聚乙烯儲罐產品應按批進行檢驗,同一規格、同一色澤、相同配方的聚乙烯儲罐為一批。
表1 檢驗項目表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試驗方法 | 出廠檢驗 |
1 | 外觀檢查 | 6.3 | ○ |
2 | 壁厚 | 6.4 | ○ |
3 | 容積 | 6.5 | ○ |
4 | 耐壓性 | 6.6 | ○ |
5 | 密封性 | 6.7 | ○ |
1.1.1 出廠檢驗
聚乙烯儲罐生產廠在產品出廠前,應按照表4的要求進行出廠檢驗。采用GB/T 2828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,其檢查水平為特殊檢查水平S-2(IL=S-2),合格質量水平為4.0(AQL=4.0),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見表4。
表2 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
批量范圍 | 正常一次抽樣 IL=S-2 AQL=4.0 | ||||
樣本數 | 合格判定數 | 不合格判定數 | |||
1-1200 | 3 | 0 | 1 | ||
1201以上 | 13 | 1 | 2 |
1.2 判定規則
按本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其中若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。當不合格樣品數大于過等于表4中規定的不合格判定數時,則判定該批樣品不合格。
2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2.1 標志
聚乙烯儲罐應有清晰耐久的標志,注明以下內容:
a) 生產廠家名稱、地址;
b) 產品名稱、代號;
c) 產品壁厚。
d) 生產日期及批號。
2.2 包裝
包裝應含以下文件:
a) 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;
e) 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。
2.3 運輸
聚乙烯儲罐運輸時應固定牢靠,但不能由于固定造成產品的不可恢復性變形或破損。
2.4 貯存
聚乙烯儲罐在運輸和貯存時應避開高溫熱源和火源,防止被化學品腐蝕。